木地板以次充好引纠纷 消费者成功维权获补偿

2017-05-03 11:11:00  房天下   收藏  打印  字号:T|T微信分享
[提要]近日,重庆市工商局涪陵区分局荔枝所成功调解一起消费者订购的木地板与经营者实际供应的品牌不一致,经营者以低档木地板代替优质木地板消费纠纷案,帮助消费者成功退货并获得3倍赔偿,赔偿金额达2万元。

近日,重庆市工商局涪陵区分局荔枝所成功调解一起消费者订购的木地板与经营者实际供应的品牌不一致,经营者以低档木地板代替优质木地板消费纠纷案,帮助消费者成功退货并获得3倍赔偿,赔偿金额达2万元。

发现货不对板,立即进行投诉

今年3月6日,涪陵城区消费者谭先生通过12315平台投诉,称其前不久花费6700元在涪陵某建材市场一商家购买了某品牌木地板。安装后,谭先生发现安装的木地板有强烈的刺鼻味,且木地板包装不规范,产品也没有LOGO标致。谭先生通过咨询厂家得知,他购买的木地板并非他描述的商家之前承诺的某知名品牌木地板,谭先生认为商家对他实施了欺骗行为,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而商家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损失。无奈之下,谭先生只好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要求工商部门出面调解。

维权人员责任认定,商家“偷梁换柱”

接到投诉后,荔枝工商所维权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维权人员仔细查看了双方的订货单和购货发票,确认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购货协议中写明的是购买某知名品牌的木地板。随后,工商执法人员联系了该品牌木地板厂家到消费者家中进行查看,确定消费者家中安装的木地板不是这个知名品牌的木地板。

维权人员认为,在本投诉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订货单和购货发票都标明消费者所购买的是某知名品牌木地板,经营者却以“偷梁换柱”的方式,以其他低档次的木地板代替不属于与消费者达成的品牌协议供货,经营者实施了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仅要履行退货义务,而且还应承担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退换货款,另行赔偿2万元

经过维权人员的说服教育,并在事实面前,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表示愿意承担因自己的不当经营行而造成的退货和赔偿责任。经协商,经销商当场向谭先生退还了购货款6700元,由经销商自己找工人将已安装的木地板撤走,另外,经营商还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一赔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当场向消费者兑现了20000元的赔偿。消费者谭先生对此次调解感到满意。

小编总结:

不良商家的法子有很多,我们每一位地板人只能做到从我做起,做个良心商家!不以其他不正当渠道欺骗、隐瞒消毒者,能保证卖出去的每一块地板的质量,能保证的售后服务,共同营造一个健康的行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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